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。
原始时代的—种婚姻形式,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,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。
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、晚期,由血缘婚发展而来。
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、氏族之间。
母世界的亚洲、欧洲、美洲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。
近代澳大利亚艾尔湖畔的狄埃里等部落,一个男子或女子除了按部落规例与通婚级别的—个女子或男子结婚外,还可以与该级别的其他异性通婚;有些部落有暂时交huanqi子和把妻子让给来访者的习俗。
19世纪库页岛的吉利亚克人,男子对兄弟之妻及妻之姊妹都有丈夫的权利。
近现代,巴西波洛印第安部落未婚男子共居一处,可与村中少女们有性关系。
西伯利亚楚克奇人的若干男子,包括第二、第三从兄弟以至没有亲戚关系的人,可结成共妻团体。
非洲东部马赛人、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的一些部落、印度南部达罗毗荼人等,也都保留有群婚残余。
有些民族流行的婚前性自由、姊妹共夫、兄弟共妻、妻姊妹婚、夫兄弟婚、一妻多夫等婚俗,都是群婚遗迹。
M国民族学组织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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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尔根认为,有些民族所保留的与群婚相适应的土兰尼亚。
加诺万尼亚亲属制度,也是存在过群婚的证据。
例如,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称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为子女,她们都被子女们称为母亲;称兄弟的子女为侄,被侄儿女们称为姑。
男子称自己的和兄弟的子女均为子女,他们都被子女们称为父亲;称姊妹的子女为甥,被甥儿女们称为舅。
兄弟的子女互称兄弟姊妹,姊妹的子女也如此;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则互称表兄弟姊妹。
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与外婚制群婚相对照,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。
群婚有不同的形式。
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级别婚是低级形式,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是高级形式。
群婚实行集团外通婚,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间通婚的可能,与血缘婚的同辈之间即兄弟姊妹通婚相比,是一个很大的进步。
氏族就是从群婚直接产生的。
群婚进一步发展,转变为对偶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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